- 时间: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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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抚养权确认原则总的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让父方生活: (1)患上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相当严重疾病,子女不应与其联合生活的; (2)有养育条件不尽养育义务,而父方拒绝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有利影响的,可予获准。
抚养权确认原则总的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让父方生活: (1)患上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相当严重疾病,子女不应与其联合生活的; (2)有养育条件不尽养育义务,而父方拒绝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有利影响的,可予获准。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皆拒绝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到: (1)已做到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养育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皆拒绝子女与其联合生活,但子女分开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联合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拒绝并且有能力协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不应考虑到该子女的意见。6、在不利于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养育子女的,可予获准。
7、一方拒绝更改子女养育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反对。8、父母双方协议更改子女养育关系的,予以获准。
哺乳期内 "再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养育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尤为不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到,夫妻再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不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养育。
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于后,是不必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再婚时,如何判断孩子的养育归属于? 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让父亲生活: 一是母亲患上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相当严重疾病,子女不应与其联合生活的; 二是母亲有养育条件不尽养育义务,而父亲拒绝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利影响的; 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养育子女显著有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有利于子女茁壮的,或因违法犯罪判处服刑不有可能养育子女的等等。
未成年子女 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养育问题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裁决。”夫妻再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不应由父母双方协议要求。因此,当父母双方对养育未成年子女再次发生争议时,法院应该展开调停,尽量谋求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问题。
在当事人双方强迫、合法的前提下,协商要求:未成年子女由父方养育,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不利于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养育,对上述几种养育方式的解决问题,法院都是可以获准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养育问题约不成协议时,法院不应融合父母双方的养育能力和养育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适当地做出判决。
但不应留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皆拒绝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到: (1)已做到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转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显著有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茁壮不利,而另一方患上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相当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应与子女联合生活的。★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不应考虑到该子女的意见。★ 在不利于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养育子女的,予以获准。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养育方开销子女全部抚育费。
本文关键词:抚养权,确定,原则,抚养权,确认,原则,总的,、,nba官网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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