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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送礼物 分手时能要回哪些东西?
  • 时间: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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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简介:日益贵重的物品往往给个人及家庭导致一定程度的经济负担,恋人再次发生对立,在此时明确提出恋情往往会因婚恋期间保险费财物的处分问题产生分歧。那么,爱情恋情能要返赠送给女友的首饰、巨款吗?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婚恋关系中互相保险费的财物也从一般性的衣物、首饰等发展为汽车、房产等较小价值的物品及非实物性消费。而日益贵重的物品往往给个人及家庭导致一定程度的经济负担,恋人再次发生对立,在此时明确提出恋情往往会因婚恋期间保险费财物的处分问题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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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日益贵重的物品往往给个人及家庭导致一定程度的经济负担,恋人再次发生对立,在此时明确提出恋情往往会因婚恋期间保险费财物的处分问题产生分歧。那么,爱情恋情能要返赠送给女友的首饰、巨款吗?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婚恋关系中互相保险费的财物也从一般性的衣物、首饰等发展为汽车、房产等较小价值的物品及非实物性消费。而日益贵重的物品往往给个人及家庭导致一定程度的经济负担,恋人再次发生对立,在此时明确提出恋情往往会因婚恋期间保险费财物的处分问题产生分歧。

那么,爱情恋情能要返赠送给女友的首饰、巨款吗? 【基本案情】 李某与女友孙某是经人介绍结识的。孙某称之为双方爱情期间显然辩论过成婚事宜,但从未有过婚约。2010年10月双方因否成婚、婚姻形式、婚俗以及婚后否要孩子产生矛盾,联系日益减少。

后来,因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之为孙某不存在诈骗不道德,双方爱情关系完全完结。李某称之为,由于孙某答允做到其女朋友,不应其拒绝下,他出售了一枚价值9000元的钻戒,一对价值6000元的耳饰,一条价值3000元的项链,作为定情信物。

因二人恋情是以成婚为目的,所以,在孙某拒绝下,李某又出售价值1.2万元的金手镯交付给孙某母亲;此后,孙某又以过生日为由,拒绝其出售了一块价值2.5万元的欧米茄手表。因孙某称之为婚后必须用车并允诺在春季成婚,李某于2011年保险费孙某现金20万元。

孙某接纳接到钻戒一枚、耳饰一对、项链一条、欧米茄手表一块及现金20万元,但主张上述物品及款项皆系由李某强迫赠予,与二人否成婚没关系。关于金手镯,孙某称之为李某因担忧孙某母亲不表示同意二人恋情,故主动赠予其母亲金手镯,与孙某没任何关系。

2010年11月,李某以孙某不存在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孙某展开告知,并制作询问笔录。孙某在笔录中陈述的保险费上述物品原因与李某所述大致相同。

关于20万元款项,孙某称之为李某告诉其要买车,李某说道双方将要成婚了,婚后也必须车,故主动给其20万元。此外,孙某在询问笔录中称之为李某之所以给其款项和礼物,是因为她与李某关系不俗,双方已谈及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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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经审查,最后做出未予立案通报。【法院裁决】 法院裁决孙某归还李某20万元。

上诉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分析】 (一)爱情期间赠予的财物否应该归还? 第一种情况:如果赠送给的贵重物品,像金银珠宝、房产、汽车这类物品,那么就要看否以成婚为目的。1、不以成婚为目的,归属于爱情期间强迫赠予情形,则无法主张归还。

2、双方在爱情期间,为成婚创造条件,因结婚大约而赠送给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予,归属于所附条件的赠予。由于婚约中止或没签订婚姻关系,赠予的条件无法还清,赠送给的财物应该归还,如彩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不道德可以所附条件,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不道德在合乎附有条件时生效”的规定,当条件并未正式成立时,赠予不道德不再次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中止,赠予财产完全恢复至初始状态。

第二种情况:双方在爱情期间,为传达爱意所赠送给的小额礼物,一般催促归还的主张无法获得反对。在爱情期间,一般来讲如果只是小额礼物,那很难说以成婚为目的,大都是互表爱意而为之,如果对象没讲成,主张拒绝归还,是很难获得反对的。

(二)成婚意愿落空,大额现金不应归还 重返本案,李某指出他是基于成婚目的,为女友孙某购买钻戒、耳饰、项链及手表,但李某回忆保险费钻戒、耳饰、项链系由作为二人确认爱情关系的定情信物,保险费手表是作为孙某的生日礼物,且李某并未获取充份证据证明保险费上述物品是以成婚为目的,故李某以成婚希望落空为由,拒绝孙某归还上述物品对应的价款,缺少事实依据,法院无法反对。关于20万元现金一节,根据李某当庭陈述及孙某的询问笔录,可以确认二人爱情期间谈论过成婚事宜。现双方皆接纳李某之所以表示同意保险费孙某20万元用作购车,是因为李某已考虑到双方即将成婚,婚后也必须用车,故李某是基于成婚目的将上述款项保险费孙某,但由于双方实际未成婚,李某希望落空,法院指出孙某应该归还李某该款项。

对于金手镯,由于该饰品是李某必要给与孙某母亲的,且李某回忆是作为第一次闻孙某母亲的见面礼,故李某以成婚目的落空为由拒绝孙某归还该饰品对应的价款,缺少事实依据,法院未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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