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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普法| 如何向法院证明是微信借款不是微信赠与?
  • 时间: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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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简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缴纳方式构成的借贷纠纷案件。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是通过微信方式无偿的款项,如何确认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律关系?如何审查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 2015年5月,原告田某与被告陆某通过微信“摇一摇”交友功能结识,陆某在微信聊天中日益获得田某信任。2015年12月,陆某向田某明确提出借款,虽然两人仍未谋面,但田某仍通过“微信红包”向陆某账户19次,总计无偿了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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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缴纳方式构成的借贷纠纷案件。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是通过微信方式无偿的款项,如何确认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律关系?如何审查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 2015年5月,原告田某与被告陆某通过微信“摇一摇”交友功能结识,陆某在微信聊天中日益获得田某信任。2015年12月,陆某向田某明确提出借款,虽然两人仍未谋面,但田某仍通过“微信红包”向陆某账户19次,总计无偿了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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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再次发生后,陆某开始规避田某的聊天、电话等,田某为确保自身权益,不得已之下诉至法院。【法院裁决】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指出,原告所递交的被告身份信息、聊天记录及各项交易记录能互相印证,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3700元予以证实。综上,判令被告陆某向原告田某偿还债务借款本金3700元及适当利息。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缴纳方式构成的借贷纠纷案件。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是通过微信方式无偿的款项,如何确认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律关系?如何审查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 对本案而言,主要有两个难题:一是借款人身份的确认;二是关于微信聊天证据如何审查确认的问题。(一)借款人身份的确认 虽然微信的用户名称可以随便变更,但在本案中,确认借款人就是被告的证据是较为充份的: (1)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获取了时间跨度宽约数月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包括了在原告为被告代订车票等过程中被告自行获取的照片、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

(2)法院根据上述个人信息线索核实该被告户籍信息后,依法向该被告递送起诉状等应诉材料亦已由被告合法签收。(3)虽被告逼不声请,但被告在接到起诉状等应诉材料后未向本院明确提出任何申辩。(二)如何核实微信交易记录的问题 经法院核查,只要再次发生“微信红包”交易,那么有三处信息可可供核对: (1)按“登岸微信→钱包→微信红包→收到的红包→自由选择年份→单击每项记录”方式固定式出有微信红包记录。

(2)按“登岸微信→钱包→交易记录→单击每项记录”的方式固定式出有微信的全部交易记录。(3)如果“微信红包”是通过微信的快捷缴纳功能开支的,则还不会有适当的银行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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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通过微信缴纳方式而再次发生的债权,虽然一旦获得证实也需要取得法律维护,但与面对面的交易比起,互联网交易的证据形式较难留存、而且用户身份难以确定,对当事人的原告明确提出了更高的拒绝。必须留意一点,人民法院在对这类证据展开审查,是环绕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展开,但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世界性质,纯粹的网络信息往往足以分开沦为定案依据,必须融合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交易历史以及其他现实生活中的证据加以综合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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