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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道路上醉酒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 时间: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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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2015年8月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及其家人不受王某1之邀到某市某饭店设宴,期间饮酒。当晚23时30分许,王某1驾驶员王某的闽XXXXX小型汽车送来王某及其家人返回王某的住地某小区,并将车停车在该小区楼下附近路边后离开了。王某等候后找到王某1停放在车辆方位失当,当时至次日0时10分许,欲驾车配备其小孩打算在小区内觅停车位时,与受害人陈某停放在的临时牌照为XXXX黑色大众轿车再次发生剐蹭,王某驾车前进大约120米后被对方逃离现场并报警。交警接警后赶往现场将王某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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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及其家人不受王某1之邀到某市某饭店设宴,期间饮酒。当晚23时30分许,王某1驾驶员王某的闽XXXXX小型汽车送来王某及其家人返回王某的住地某小区,并将车停车在该小区楼下附近路边后离开了。王某等候后找到王某1停放在车辆方位失当,当时至次日0时10分许,欲驾车配备其小孩打算在小区内觅停车位时,与受害人陈某停放在的临时牌照为XXXX黑色大众轿车再次发生剐蹭,王某驾车前进大约120米后被对方逃离现场并报警。交警接警后赶往现场将王某抓捕。

经检验,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另查明,该小区归属于半封闭式小区,小区停车位只针对业主及前来小区走亲访友、办事等特定车辆,不容许其它社会车辆权利进出。【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指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半封闭小区内以挪车为目的驾车的不道德,虽然导致剐蹭他人车辆的危害后果,但不合乎危险性驾驶员罪的包含要件,其不道德不包含危险性驾驶员罪。

审理机关指控罪名不正式成立,未予反对。据此,依法裁决被告人王某有罪。

检察院上告,明确提出抗诉指出,其一,本案转入小区的社会车辆不必须经业主表示同意才可盘查,社会车辆没创建起与小区业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该小区具备公共性;案发地小区道路是城市公共停车场;本案牵涉小区归属于开放式小区,案发地小区道路是公共道路。其二,原审被告人王某具备危险性驾驶员的蓄意和不道德。

首先,王某驾车移动120米,早已不具备了驾驶员的犯意和不道德。其次,王某曾因犯危险性驾驶员罪被判处刑罚,且被注销驾驶证件,其让王某1驾车带回,虽意识到酒后无法驾车,但遗逃过一劫而改置危险性坚决,闻车并未停车好,驾车在小区内找寻车位,导致他人车辆损毁的后果。二审中,检察员当庭举示了该市公共停车楼场服务许可证、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证以及车库出入口的照片白鱼证明案发地的小区已获得了公共停车场的服务许可,并可对外收费;并获取多名证人证言,白鱼证明案发地的小区对外来车辆拒绝需向小区门岗保安注册业主房号或电话以及在实际管理中无法实行小区封闭式有效地管理的事实。

二审法院指出,原审被告人王某坚称自己没驾驶员车辆的资格,在设宴饮酒前后皆委托朋友老大其驾驶员车辆,在找到其友把车停放其住所小区的方位不当时,为了防止在小区道路上其他车辆通行时有可能再次发生的隐患,出于合乎情理的短距离挪动车辆不道德,情节明显严重不构成犯罪。因此,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案例评析】 本案所牵涉到罪名为危险性驾驶员罪,该罪科故意犯罪,即坚称自己的不道德不会再次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期望或者视而不见这种结果再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员机动车”,包括了主观上坚称醉酒依然在公共道路上驾驶员机动车从甲地至乙地几个要素。因此,确认否构罪应当使用主客观互为统一的原则。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不道德并未几乎不具备上述法定要素。

首先,本案被告人王某不具备危险性驾驶员的主观犯意。对主观蓄意的辨别,应向其客观行为表现来推测确认。

本案中,被告人从王某饮酒前后的不道德可见:一是王某在就餐前让其朋友王某所乘其车把王某及其家人送往用餐地,王某饮酒后又让另一朋友王某1所乘其车把王某及其家人带回寄居地,指出其已意识到无驾驶执照、无驾驶员机动车的资格以及醉酒驾驶员机动车的危害性,故采行了让人代驾的不道德;这些不道德显著可以推测王某对驾车不道德是规避的心理状态,其主观上并无危险性驾驶员的动机。而王某1将车停车在王某居住于楼栋附近离开了后,王某找到车的停放在方位有可能妨碍其它车辆长时间通行,于是自行驾车挪位,在此过程中再次发生甩悬挂造成案发。被告人王某为挪车而驾驶员,与“危险性驾驶员”罪中的驾驶员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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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案小区的道路不属于危险性驾驶员罪中拒绝的法定“道路”。要辨别该小区内道路否作为公用路段用于,否容许社会车辆通行,对道路“公共性”的解读,在于对象的不特定性,只要小区容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权利通行,就归属于危险性驾驶员罪中规定的“道路”。本案中,该小区归属于半封闭小区,小区物管在小区出入口设卡管理,有车位的业主车辆刷卡转入,没车位的业主车辆以及走亲访友车辆转入小区须要通报楼栋、房号后持临停卡转入。车辆出入小区的条件创建在来访者与小区业主具备特定关系之上,故对象比较特定,范围比较较小,此种管理方式的小区不具备公共性,不属于容许社会车辆权利通行的场所。

小区管理者在管理上并未几乎严苛遵守监管职责不存在漏洞,但这并不影响整个小区的基本性质。综上,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半封闭小区内以挪车为目的驾车的不道德,虽然导致剐蹭他人车辆的危害后果,但近高于醉酒在道路上驾驶员不道德的危险性。

因此,醉酒状态下挪车的不道德不合乎危险性驾驶员罪的包含要件,其不道德不包含危险性驾驶员罪。醉驾什么情况能正式成立有罪 201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全面推行)》月实施,其中规定了危险性驾驶员罪(醉驾)的刑事惩处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明显严重危害不大的,未予定罪惩处;犯罪情节严重不必须判处刑罚的,可以准予刑事惩处”。

该规定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未予定罪惩处或者准予刑事惩处,这也就意味著机动车驾驶员人酒后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超过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明显严重的依然可以未予定罪惩处或者准予刑事惩处,而情节明显严重当然还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过分低于醉驾标准、没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没妨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一)危险性驾驶员罪 1.包含危险性驾驶员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认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性驾驶员不道德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减少刑罚量,确认基准刑。3.对于醉酒驾驶员机动车的被告人,应该综合考虑到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经道路、行车速度、否导致实际伤害以及无罪忏悔等情况,精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明显严重危害不大的,未予定罪惩处;犯罪情节严重不必须判处刑罚的,可以准予刑事惩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7]12号)也对醉酒在小区挪动车位的不道德所持“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置”的态度:“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员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任驾驶员转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员出有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员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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