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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 时间: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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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简介:本案主要牵涉到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分问题。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限于的法律有所不同,关系的性质有所不同,主体的拒绝有所不同,取得的待遇有所不同,工作时间有所不同,拥有的民主权利有所不同。原告蔡甲自2012年9月起为被告某火速公司做到某镇的租车件取送业务,由蔡甲向火速公司出售租车面单,缴纳租车件及快递费用,并将其中部分快递费用缴纳给火速公司;空投租车件为0.5元/单,由火速公司缴纳给蔡甲。2013年7月,蔡甲在取送租车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伤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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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本案主要牵涉到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分问题。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限于的法律有所不同,关系的性质有所不同,主体的拒绝有所不同,取得的待遇有所不同,工作时间有所不同,拥有的民主权利有所不同。原告蔡甲自2012年9月起为被告某火速公司做到某镇的租车件取送业务,由蔡甲向火速公司出售租车面单,缴纳租车件及快递费用,并将其中部分快递费用缴纳给火速公司;空投租车件为0.5元/单,由火速公司缴纳给蔡甲。2013年7月,蔡甲在取送租车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伤势。

2013年12月,蔡甲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人仲裁,拒绝证实与火速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后退回申请人。2014年5月,蔡甲再度申请人仲裁,拒绝火速公司缴纳拖欠工资、并未投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判决双方系由承包关系,上诉蔡甲仲裁催促。蔡甲指出其与火速公司间是其获取劳动、拒绝接受火速公司监督、指导和管理并由火速公司缴纳劳动报酬的劳动关系,而非承包关系。

火速公司则指出,蔡甲在承包其公司业务的同时,也为其他快递公司倾送来租车;蔡甲主要的收益是其缴纳的快递费,在此过程中,被告除缴纳0.5元/单外,不缴纳其交通费、车辆用于等费用,双方归属于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原告蔡甲与被告启东市某火速有限公司不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上诉原告蔡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指出: 蔡甲主要收益源于两部分,一是向涉及租车业务对象缴纳快递费,该快递费用扣减转交火速公司的部分,其余归其所有,在此过程中,租车面单由蔡甲向火速公司出售;二是为火速公司送来租车件,每单0.5元。这既不合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相同制工资形式,也不合乎计件或计时工资形式。

蔡甲在所取、送来租车业务过程中所用于的租车面单系向火速公司出售,所用于的交通工具是其采买,双方关系更加合乎承包关系的特征。另,其在为火速公司做到租车业务的同时,也为其他物流公司做到取送租车业务。虽蔡甲称之为火速公司拒绝其每天八点半之前到公司,这与租车业务的性质有关,无法因此指出双方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故双方不不存在劳动关系。

蔡甲持原审控告意见驳回裁决。二审法院经审理指出: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获取劳动,由用人单位保险费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备人格、的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性特征。不拒绝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科学知识分担经营风险,基本不必理会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用人单位没身份隶属于关系的,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确认劳动关系应该采行综合确认的方法,即应当根据劳动者否实际拒绝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官或者监督,劳动者获取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否向劳动者获取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缴纳报酬等因素综合确认。本案中,火速公司向蔡甲派发了某火速标识的工作牌、扫描器,并向蔡甲缴纳了扫描器押金。

蔡甲采买车辆,每天早上至火速公司萃取快件并投递,同时将揽到的客户交寄的快件交至火速公司,由该公司对外发送到。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火速公司获取的货运酬劳充值卡等证据,可以确认蔡甲扣除报酬源于其向揽到的寄件客户缴纳的快递费扣减火速公司缴纳的面单费、货运费等的差额,以及由火速公司按其投递快件数量按单价向其缴纳的投递费用。

在劳动仲裁中,蔡甲获取了其委托代理人对王某的调查笔录,火速公司获取了其委托代理人对邵某、周某的调查笔录,该三人关于收益情况的陈述与上述确认大致相同。此外,王某称之为由火速公司做到财务的记考勤、耽误罚款、每月发给工资这些情况仅有其陈述,缺少证据佐证,无法确认。因此,蔡甲每日至火速公司所取、交件,是为提供适当的经济利益,无法确认火速公司对其展开用工管理。综合分析,火速公司虽向蔡甲获取了工作牌、扫描器等便捷,但是蔡甲以自己的技能、采买交通工具自行倾、送来件,自担经营风险,无法确认其与火速公司构成人格上、的组织上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故双方不不存在劳动关系。

【小编解析】 本案处置重点在于对采买交通工具的租车员与快递公司间的法律关系的确认。回应,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指出,不不存在劳动关系。

租车员每递送一件租车,公司缴纳若干元,没保底工资,即租车员已完成了递送才有报酬,没已完成则没,特别是在在租车员采买交通工具已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故租车员与快递公司间是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第二种观点指出,即便租车员采买交通工具,没保底工资,按件计酬,但租车员事实上从归属于快递公司,在工作时间、地点等方面皆遵从快递公司的指挥官,故租车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

在这里,我们赞成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上述观点的分歧主要是劳动关系和承包关系的区别。对于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并没具体其含义。

在法学理论上,一般指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获取劳动,由用人单位缴纳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备从属性、专属性和之后性的特征。承包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命令和拒绝已完成工作,定期交付给工作成果、定作人保险费报酬的合约关系。二者主要区别在于主体双方否具备从属性。

从属性主要是指人格和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在雇员的指挥官命令下获取劳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地点、报酬等由雇员要求;经济从属性则是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雇员缴纳、劳动者在经济上对雇员具备依附性。

本案中,虽然火速公司和蔡甲誓约每分送一件租车0.5元,但蔡甲的主要收益并非送来件,而是通过向火速公司出售租车面单的方式展开揽件,并向寄出方缴纳费用。租车行业的特点是对寄送方寄出的租车在尽可能较短的时间内递送给收件方,这要求了蔡甲必需如期取件。

蔡甲除了如期取件外,其倾送来租车、收费并不不受火速公司的决定和管理,故双方不不存在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性。本案一、二审法院在裁判时的理念是完全一致的,一审法院侧重从经济上的从属性特征展开了哲理,二审法院从人身和经济从属性两个方面对双方关系展开了阐述解释,最后确认双方不不存在劳动关系。【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创建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该创建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创建劳动关系,应该议定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奠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并未议定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不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正式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限于于劳动者,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专门从事用人单位决定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获取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 (一)工资缴纳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派发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派发的“工作证”、“服务证”等需要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上的用人单位招工聘用“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胜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包合约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拒绝已完成工作,交付给工作成果,定作人保险费报酬的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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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还包括加工、以定不作、维修、拷贝、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包合约的内容还包括承包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包方式、材料的获取、遵守期限、竣工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该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已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誓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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