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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简介:本案是一起无因管理之债的纠纷,街道办事处的救助不道德使奉养义务人免遭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回应,能否确认街道办事处的救助不道德为奉养义务人的利益而管理,从而确认街道办事处有权向奉养义务人追偿,这也是本案的焦点。下面将一一分析: 何某某与王某1992年4月注册成婚,1992年10月王某生育何某。1996年7月二人经调停再婚,双方协议:双方所生之子何某由何某某负责管理养育,王某自1996年7月起每月缴抚育费500元至何某18周岁止。 2016年5月,何某某脑溢血中风疾病。
简介:本案是一起无因管理之债的纠纷,街道办事处的救助不道德使奉养义务人免遭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回应,能否确认街道办事处的救助不道德为奉养义务人的利益而管理,从而确认街道办事处有权向奉养义务人追偿,这也是本案的焦点。下面将一一分析: 何某某与王某1992年4月注册成婚,1992年10月王某生育何某。1996年7月二人经调停再婚,双方协议:双方所生之子何某由何某某负责管理养育,王某自1996年7月起每月缴抚育费500元至何某18周岁止。
2016年5月,何某某脑溢血中风疾病。因家中无人随行就诊,北京市三里屯街道办事处立刻联系何某处理,但何某不不予理会。后街道办事处很快将何某某送来至医院化疗,并为此拨付医疗费、护理费等4万余元。
三里屯街道办事处将何某诉至法院。何某坚称,街道办事处的不道德系由遵守社会救助的法定职责,该救助不道德的实际受益人是何某某,不应由何某某承担责任。【法院裁决】 法院指出,根据再婚时何某的年龄、再婚调解书以及再婚后何某与何某某母亲联合生活等事实,可以确认何某某对于何某尽到了一定养育义务,故当何某某陷入生活艰难时,何某有奉养义务。
三里屯街道办事处在何某拒绝接受遵守奉养义务情况下,交由分担起适当职责,何某作为实际受益人,应该分担街道办事处由此开支的适当费用。故裁决反对了三里屯街道办事处的诉讼请求。
裁决后,何某上告,驳回裁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无因管理之债的纠纷,街道办事处的救助不道德使奉养义务人免遭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回应,能否确认街道办事处的救助不道德为奉养义务人的利益而管理,从而确认街道办事处有权向奉养义务人追偿,这也是本案的焦点。
下面将一一分析: 一、社会救助必须合乎法定条件,街道办事处的应急救助不道德并非法定义务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到自然灾害、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与物质协助或精神救助,以保持其基本生活市场需求,确保其低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合乎法定条件的老年人可以申请人特困人员布施。布施还包括获取基本生活条件、疾病化疗、对生活无法自理的给与照料、办理祭祀事宜等。
但特困人员布施的申请人、审核具有严苛的法律程序,大体还包括个人申请人、机构法院、立案调查、社区证明、政府批准后等。同时,特困布施人员仍然合乎布施条件的,村委会、居委会或者布施服务机构不应告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中止布施并不予审批。实践中,街道办事处即使对老年人展开个案救助,也无法非常简单确认为遵守社会救助的法定职责。明确到本案,老人何某某群居在家脑溢血中风,作为奉养义务人的何某却未予理会,街道办事处将老人何某某送来至医院,并为此拨付医疗费、护理费,该不道德是基层政府有所担任的具体表现,值得称赞。
在老人何某某不存在法定奉养义务人,且并未按照社会救助程序办理手续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的应急救助不道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社会救助,何某主张街道办事处系由遵守法定职责,缺少依据。二、街道办事处的救助不道德使奉养义务人免遭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不应确认为为奉养义务人的利益而管理 从无因管理的包含要件上看,无因管理的管理人需为他人的利益而为管理事务。一般而言,管理人的管理不道德和本人的意思是完全一致的,但并不是所有违背本人意思的管理都不包含无因管理。
若管理事务为本人负起的法定义务,虽违反本人的意思,仍科无因管理。我国民法通则虽仍未此明确规定,但根据涉及法律规定,均可得出结论此结论。奉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负起奉养义务而拒绝接受奉养的,需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胜刑事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奉养义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独立国家生活能力的人,负起抚养义务而拒绝接受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明确到本案,作为奉养义务人的何某并未遵守法定义务,街道办事处及时将何某某送医急救化疗,防止了何某某因无人奉养再次发生其他后果,从而使何某免遭公序良谓的“负面评价”或在社会名誉上遭到更大损失,防止了何某分担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街道办事处的不道德归属于为何某的利益而管理,合乎无因管理的包含要件。三、街道办事处拨付医疗费用后,有权拒绝奉养义务人偿还债务 无因管理之管理人拥有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推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拒绝受益人支付的适当费用,还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必要开支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本案中,街道办事处作为无因管理人,将老年人何某某送医急救医治,并为何某某拨付的医疗费,归属于适当费用,有权拒绝奉养义务人何某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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