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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硬暴力是与传统通过有形物理力所实行的暴力比较不应的暴力形式。硬暴力犯罪即是以软暴力形式实行的犯罪,归属于有的组织的犯罪形式。
硬暴力是与传统通过有形物理力所实行的暴力比较不应的暴力形式。硬暴力犯罪即是以软暴力形式实行的犯罪,归属于有的组织的犯罪形式。
硬暴力犯罪以有形的硬暴力为后盾,本质在于通过硬暴力的形式对被害人构成心理强迫,亦能导致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不道德方式展现出为:以强硬态度的态度、威胁的言语对他人展开报复;长年骚扰他人生产、生活;集体展出黑恶势力的的组织力量、标识,似乎自己具备一定的黑恶势力背景;通过的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 ... 硬暴力是与传统通过有形物理力所实行的暴力比较不应的暴力形式。硬暴力犯罪即是以软暴力形式实行的犯罪,归属于有的组织的犯罪形式。硬暴力犯罪以有形的硬暴力为后盾,本质在于通过硬暴力的形式对被害人构成心理强迫,亦能导致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不道德方式展现出为:以强硬态度的态度、威胁的言语对他人展开报复;长年骚扰他人生产、生活;集体展出黑恶势力的的组织力量、标识,似乎自己具备一定的黑恶势力背景;通过的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报复、羞辱、毁谤、骚扰被害人或影响舆论监督和公众知情权。
严惩硬暴力犯罪不仅不应坚决软和软、个人与的组织、不道德特征与非法掌控特征、线上和线下的融合,还不应在留意谋害方与遇害方关联性实地考察的同时,强化对此类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压制力度。一、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1月16日) 9.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还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一直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有可能付诸实施。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显著,但实际是以的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相结合,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不足以使他人产生不安、混乱进而构成心理强迫或者不足以影响、容许人身自由、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性或者影响长时间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归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硬暴力),还包括但不仅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停”以及骚扰、纠结、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四、依法处罚利用“硬暴力”实行的犯罪17.黑恶势力为攫取不法利益或构成非法影响,有的组织地使用骚扰、纠结、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毁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该分别依照《刑法》涉及规定处置:(1)有的组织地使用骚扰、纠结、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妨碍长时间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不安或者构成心理强迫,分别归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报复”、《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威胁”,同时合乎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不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制交易罪定罪惩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该解读为二年内实行寻衅滋事不道德三次以上。二年内多次实行有所不同种类寻衅滋事不道德的,应该追究责任刑事责任。(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索要公私财物,有的组织地使用骚扰、纠结、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妨碍长时间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合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该以敲诈勒索罪定罪惩处。
同时由多人实行或者以统一穿着、显露出纹身、类似标识以及其他指明或者似乎方式,不足以使对方感官涉及不道德的有组织性的,应该确认为《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说明》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使用上述手段,同时又包含其他犯罪的,应该依法按照惩处较轻的规定定罪惩处。
雇用、勾结他人有的组织地使用上述手段强制交易、敲诈勒索,包含强制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用者、指使者,一般应该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为强索不不受法律维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用、勾结他人有的组织地使用上述手段寻衅滋事,包含寻衅滋事罪的,对雇用者、指使者,一般应该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为索偿合法债务或者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对立而雇用、勾结,没导致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置,但经有关部门抨击阻止或者处置惩处后仍之后实行的除外。
18.黑恶势力有的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褫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总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不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惩处。二、硬暴力犯罪的概念《意见》第9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还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一直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有可能付诸实施。
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显著,但实际是以的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相结合,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不足以使他人产生不安、混乱进而构成心理强迫或者不足以影响、容许人身自由、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性或者影响长时间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归属于《刑法》第294条第5款第(3)项中的“其他手段”,还包括但不仅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停”以及骚扰、纠结、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可以显现出,硬暴力是暴力、威胁手段之外需要对他人构成心理强迫或不足以影响、容许人身自由、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性或者影响长时间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其是与传统通过有形物理力所实行的暴力比较不应的暴力形式。就内涵而言,硬暴力是黑恶势力犯罪中一种较为新型的暴力形式,主要通过语言暴力、精神暴力或黑恶势力的力量展出等形式反映出来,但无论是语言暴力、精神暴力,还是黑恶势力的力量展出,本质上都能对他人构成心理强迫,进而影响他人的生产、工作和生活。
硬暴力与黑恶势力的物质性暴力比较不应,并与物质性暴力构成相辅相成、交相辉映的关系格局。一方面,白台词,硬对软,硬暴力与传统暴力、威胁手段相比较,有形物理力色彩被淡化,虽然硬暴力实际心理强迫效果的构成以传统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为相结合,但从表现形式和明确不道德方式上看,硬暴力的有形物理强制力的实行仅有呈现出为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必定被付诸实施;另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构成过程中一般来说以有形物理力的实行为基本不道德样态,展现出为通过更为平稳的犯罪的组织,有的组织地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多次实行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构成非法掌控或根本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但当这种非法掌控或根本性影响构成之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之后可通过特定的符号化样态(如身份的劣迹化、形象的脸谱化、粗鲁的模式化、仪式的演出化),在统合的组织内部功能,强化的组织凝聚力的同时,增强的组织的外部威慑功能,强化民众的心理不安,这种通过有形物理力形式的硬暴力增进无形物理力形式的软暴力的影响范围,又以无形物理力形式的软暴力延伸有形物理力形式的硬暴力起到场域的方式,将更加更容易被人们解读和辨别的硬暴力形式转化成为比较不过于更容易察觉到或做到的软暴力形式,不仅有助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回避违法犯罪的风险,也有助提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违法效益。硬暴力犯罪即是以软暴力形式实行的犯罪,其归属于有的组织的犯罪形式。
以软暴力形式实行的软暴力犯罪只是在的组织的行为表现上区别于传统以有形物理力实行的有的组织犯罪,在的组织形式上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势力的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不道德特征和非法掌控特征方面紧密关联。在的组织特征方面,也必须构成更为平稳的犯罪的组织,的组织成员比较相同,并有具体的组织者、领导者;在经济特征方面,也拒绝有的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经济利益,并不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以反对该的组织的活动;在不道德和非法掌控特征方面,拒绝有的组织地以软暴力的形式多次展开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或纵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构成非法掌控,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三、硬暴力犯罪的特点依据《意见》第9条及上文的阐述,可以概括出有硬暴力犯罪的主要特点:虽形式上为非暴力犯罪,暴力、威胁的色彩不显著,但实际通过硬暴力形式实行,并以的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相结合,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不足以使他人产生不安、混乱进而构成心理强迫或者不足以影响、容许人身自由、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性或者影响长时间生产、工作、生活的犯罪。
明确而言,硬暴力犯罪的特点主要有:第一,硬暴力犯罪的不道德方式呈现出为软暴力形式。从明确的行为表现看,硬暴力犯罪的暴力形式主要为语言暴力、精神或心理强迫,形式上具备非暴力性,行为人通过实行一定的不道德来对被害人精神状况产生一定的强制力,如对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展开威胁、阻碍被害人及其家人长时间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秩序、雇佣老人或妇女坐板凳堵门堵路等。
第二,硬暴力犯罪以有形的硬暴力为后盾。硬暴力犯罪虽不必要展现出为有形暴力,但主要以的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相结合,以有形暴力为后盾,且是一种随时可以构建的暴力。正是被害人对随时可实现的暴力的一种不安,能给被害人导致极大的心理压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硬暴力内容本身是可以构建的,对于不有可能实行的暴力内容如利用封建迷信活动对他人展开精神强迫的不道德,不应确认为刑法意义上的软暴力。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暴力色彩不会有所弱化,往往不会更好地使用骚扰恫吓、造势摆场等非暴力、硬暴力手段来超过不法目的,这是基于“经济人理性”、基于犯罪成本与收益的较为分析之后的主动自由选择。
因此,一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必须实行暴力性的违法活动也可以构成非法掌控。当然,无论不道德方式如何变化,有形暴力或以有形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需要对社会公众构成心理强迫的最重要原因,即便在发展到更为成熟期的阶段,有形暴力性也仍然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道德方式的基本特点,且一旦必须之后可随时付诸实施。第三,硬暴力犯罪的本质在于通过硬暴力的形式对被害人构成心理强迫。硬暴力犯罪对被害人的心理强迫是通过有的组织的犯罪活动和非法掌控融合而构建的:不道德特征与非法掌控特征的关系是因果关系,即由类似不道德产生适当的非法掌控。
非法掌控的形式根据《意见》第11条,还包括导致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专门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到犯罪或相当严重违法活动侵犯后,不肯通过不顾一切途径检举、起诉的;或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构成独占,或者对牵涉到一定行业的管理制度、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构成最重要影响;或介入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涉及区域或者行业内导致严重影响;或阻碍、毁坏他人长时间生产、经营、生活,并在涉及区域或者行业内导致严重影响;或阻碍、毁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长时间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涉及区域、行业内导致严重影响,或者导致其无法长时间生产、经营、工作;或多次阻碍、毁坏党和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权的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导致上述单位、的组织的职能无法长时间行使;或利用的组织的势力、影响,协助的组织成员或他人提供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权的组织中兼任一定职务;或其他构成非法掌控或者根本性影响的情形。第四,硬暴力犯罪亦能导致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硬暴力导致的后果,虽然不如外在软暴力那么必要和显著,但实际给被害人导致的心理不安是十分极大的,给社会导致的危害也更为相当严重。
软暴力只不过硬伤、外伤,而软暴力导致的是内伤、软伤,对被害人的精神受损,对社会机体、政府管理、司法权威等导致的伤害更为深刻印象,更加长久,也更加无法医治。特别是在必须警觉的是,有的黑恶势力在已完成初期阶段原始积累后,逐步由“白”并转“红”,以外表合法的手段来掩饰非法目的,最后挤身合法社会,堂而皇之地掌控一些地方的经济、社会甚至政治事务,与合法政府分庭抗礼,甚至意图取而代之。这种危害是一般犯罪甚至是软暴力犯罪所无法匹敌的。
第五,硬暴力犯罪的软暴力手段归属于其他手段的范畴。97刑法第294条的规定是,“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的组织地展开违法犯罪活动”,现《意见》对于“其他手段”做到了如下扩展:还包括但不仅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停”以及骚扰、纠结、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这些手段多见于硬暴力所牵涉到的多发罪名中,如抢劫罪中的以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中的诈骗不道德,寻衅滋事罪中的报复等等,凡以黑恶势力为后盾、具备“非暴力”性质的不道德都为软暴力。
2009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会议纪要》(全称2009《会议纪要》)认为:暴力性、威逼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道德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不会采行一些“其他手段”。根据实践经验,这些“其他手段”主要还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的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构成心理强迫或威慑的情况下,展开所谓的“谈判”“协商”“调停”;骚扰、哄闹、聚众等其他阻碍、毁坏长时间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而201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会议纪要》(全称2015《会议纪要》)拒绝“一般理应一部分需要较显著地反映出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该尤其谨慎”。
也就是说,若涉嫌犯罪的组织仅有违反少量明确罪名的,否不应确认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要融合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掌控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辨别,严苛做到。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理应一部分需要较显著地反映出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
但从《通报》和《意见》的近期精神看,2015年《会议纪要》的严格要求或许已被突破,不仅非暴力的不道德方式被具体,且凭借对《刑法》第294条“其他手段”的说明将通过非暴力形式实行的软暴力行为涵盖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不道德特征中。四、硬暴力犯罪的行为表现 通过硬暴力这一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展开全文检索,找到仅有以软暴力作为危害手段而包含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案例很少(累计到2018年5月4日),仅有45件,其中基层法院26件,中级法院17件,高级法院2件。但黑恶势力利用硬暴力作为实行犯罪主要手段的却屡见不鲜。
硬暴力因为其“本小益大”“事半功倍”而倍受注目。硬暴力常见于寻衅滋事罪、强制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明确罪名,而非法借贷高利贷是硬暴力尤为多发的领域。从最近几年各地的实践中看,硬暴力犯罪主要行为表现为:1.以强硬态度的态度、威胁的言语对他人展开报复,使对方不肯镇压。
第一,逆“弱势群体”为“强势群体”,使对方不肯镇压。如河南省夏邑县的李某为了聚敛钱财,利用艾滋病人的身份的组织正式成立“红丝带协会”,利用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惧心理,通过告诉他人自己已病毒感染艾滋病能传染相威胁,采行装载针管、嘴巴、捉、紧等方式,多次介入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地产开发领域的纠纷,多次实行替他人索要债务、寻衅滋事,协助他人增加失灵罚款和过路费、讨要欠款、缴纳停车费、阻碍房地产开发商施工、干预征地研发等违法犯罪不道德。再行如,吉林省通化县万某以通化县汇源洗煤厂辟车库影响其住宅围墙为借口,向该洗煤厂索取钱财,遭拒绝接受后,多次到洗煤厂侮辱、报复施工人员,并通过爬上洗煤厂车间楼顶声言“不了事就坠楼”的方式阻扰洗煤厂施工,导致工程复工。
第二,通过实行寻衅滋事不道德,给被害人施加压力,被迫对方不肯镇压。如广东湛江的王某期望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擅自促销冰条给设点销售荔枝的商户梁某,在遭被害人梁某及众股东的赞成后,于2016年5月30日纠合崔某等5人到被害人梁某的荔枝收购点拒绝梁某使用他们获取的冰条,在遭拒绝接受后,于次日开始的组织多名男青年每天于有所不同的时间,驾驶员摩托车到梁某的荔枝收购点采行就坐、随便不吃拿收购点荔枝,或成群结队驾驶员摩托车到梁某的荔枝收购点附近闲逛,给荔枝收购点作工的工人施加压力等方式,胁迫梁某以出售低于市场价格的冰条。2.长年骚扰他人生产、生活。主要展现出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跟贴靠,在被害人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中不离开了。
如浙江省首例因软暴力高利贷而被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王东祁率领一个6人的无业游民团伙(其中4人均有刑事犯罪被有期徒刑的前科),利用其团伙大多归属于被有期徒刑人的特点,介入经济纠纷,采行常常分批上门守候、长年抢走公司客房、擅自拖车、纳横幅、穿广告衫等方式擅自高利贷或解决问题纠纷,导致被害人退租公司客房、不得不谈判、不肯回家居住于而同住宾馆多日、无法长时间营业;在高利贷或解决问题纠纷不道德受到阻碍时,他们通过必要付诸暴力的形式,被迫对方不肯镇压。再行如,山东省博兴县的王某创立追债公司,通过到县中医院医院门诊、病房楼、办公室等处弥漫,在债务人家门上粘贴欠债人系由“老赖”的传单;到债务人的能源公司驱赶加气车辆、打伤债务人及加气车站工作人员;擅自卖掉他人汽车等方式胁迫欠款人和担保人还钱。二是长年侵扰、阻碍对方生产、生活。如河南商丘许来东案:许来东等人自行正式成立“残疾人协会”,许来东任会长,大力发展、吸取残疾人重新加入该的组织,通过堵门、侮辱、摔倒扔物品、打伤、报复、随便内乱呼、随便大小便、在门框上沾小便等方式实行阻碍公务、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数十起。
三是毁坏和妨碍他人生活设施和环境,使对方正处于忧虑之中。如2015年再次发生在佛山市的一个案例中,行为人通过往被害人工厂、住房门口淋红油漆、张贴报复字条,声称被害人嫂、有毒瘾等方式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实践中行为人还通过泼动物血浆、载运动物尸体、阻塞钥匙孔、点放鞭炮放进被害人家中、敲碎玻璃门窗或用其他锁具制止被害人进出等方式实行侵犯不道德,通过雇佣老年人、孕妇、残疾人等阻碍他人的长时间生产和生活。
这些高利贷手段虽然看起来并不暴力,高利贷的人既不打人也不骂人,甚至还严格控制每次上门“谈天”的人数,但这些硬暴力手段能严重威胁负债者及其家人,不仅能把他们吓得出外躲债或卖房借钱,甚至经常出现过负债者致使其微自杀身亡的极端情况。3.集体展出黑恶势力的的组织力量、标识,似乎自己具备一定的黑恶势力背景,使被害人不肯镇压。如统一的黑西服、戴着墨镜、遮住文身、光头、板寸及特定程式的不道德模式等显著具备黑恶势力的服饰装扮、挂出有所谓的“造型”展开威胁报复。为了躲避压制,一些黑恶势力团伙仍然采行过去的硬暴力手段,而是用于“挂场子”“架势子”、追踪盯梢、持续侵扰等硬暴力手段,利用的组织势力摆场造势,替人推开债、要债,对受害人展开侵犯。
如2012年湖北十堰警方搜出的杨勇案,该案的骨干成员许某2008年为了老大郧西县康洁公司独占郧西县的重复使用消毒餐具市场,率领共20余人到拒绝接受用于该公司餐具的某酒店,每人占到一张餐桌,只点一盘花生米、一瓶啤酒,长时间坐着不回头,导致酒店无法长时间营业。再行如,有的恶势力团伙的“黑老大”在七八个“兄弟”的手执下来到被害人的住所或办公地,目不斜视地抖落身上的风衣并由管家小弟接过,待其落座,身边小弟不会恭敬地为他燃上雪茄,转而向身边的人讲解这位“黑老大”,一般来说这套流程式的看板亮相就能把被害人唬住。又如,曾多次轰动一时的山西“黑老大”入狱时的组织数十人身着黑色衣服分列两队并燃放鞭炮青睐其入狱的视频虽不属于黑社会犯罪,而是被以聚众妨碍社会秩序罪追究责任,但该形式可从侧面让人体会到统一穿着、集体不道德等之于黑恶势力展出的意义。
此外,实践中有不少恶势力团伙利用被害人对有前科劣迹之行为人的不安,通过描写或似乎曾多次违法犯罪的经历,甚至详细描述先前违法犯罪的明确不道德过程和情节,使被害人构成恐惧心理,以超过威胁被害人的效果,这也沦为黑恶势力集团中有前科劣迹之成员一般来说占到一定比例(大约40%)的最重要原因。4.通过的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报复、羞辱、毁谤、骚扰被害人或影响舆论监督和公众知情权。主要展现出为几种不道德类型,一是通过网络水军,操控欺诈言论。
这一类型的不道德形态多种多样。有的是生产谣言毁谤、指责他人的名誉或声誉,如“中石化非洲牛郎门”事件:2012年底竞标中石化招标项目告终后,再行捏造中标企业利用“非洲牛郎”对负责管理招标的中石化公司的张某实行性贿赂后以求中标并利润40万美元的谣言,通过雇佣网络水军肆意抹黑,导致该帖子5天内页面几千次,微博搜寻近10万条,境外媒体刊登涉及报导近50篇,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导致极大心理后遗症。有的是生产欺诈灾情、险情、警情及处理结果等,妨碍公共秩序,如谎称有炸弹、有禽流感等传染病蔓延到趋势;还有的是通过散播欺诈消息的方式,减少政府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等等。二是通过网络水军编造欺诈信息、抹黑负面新闻等方式,索取删帖“保护费”。
实践中,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通过编造欺诈检举信息、抹黑负面新闻,以不断扩大欺诈信息、负面新闻影响范围的方式相威胁,肆意索取删帖“保护费”,更有甚者必要签定合作协议,实施年票制,只有定期交纳保护费,才能被“车顶着”。如2017年4月广州市公安局搜出的一个以《三打哈》网站为核心,涉案人员遍布全国21个省市,业务范围遍及各大网络论坛的“网络水军”团伙,他们不仅通过创建网站平台共享资源、相互合作,构成“有偿删帖、发帖、灌水”中介模式产业链,且为了开展业务,还掌控了近五百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缴纳报酬的形式协助当事人删帖。
五、硬暴力犯罪如何办理(严惩对策)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最重要命令,办理涉黑案件要与前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紧密结合,切实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秉持证据裁判、非法证据回避、疑罪从无、人权确保等法律原则和司法理念,通过程序公正构建案件办理的实体公正,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攻下司法公正的底线。为此必须特别注意处置好“打早于打小”和“打准打实”的关系。“打早于打小”,是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严惩策略,拒绝各级政法机关必需严苛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可能发展沦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尽早压制,有白要犯、无黑除魔、无恶得失;特别注意运用分层理论,做到好白、凶、乱的层次,对应地配备资源手段,实施分层管理和科学管理;对不构成犯罪的恶势力违法活动,要擅于运用治安、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展开压制处置,防范其跪中兴势。对于专项斗争中找到的“乱象”,不应注重通过社会管理、强化政权建设和政府、自治权的组织的日常监管,抓好源头管理和综合治理。
“打准打实”,则是审判原则,拒绝审判时严肃查明事实,严苛区分违法与犯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重罪,依照刑法第294条的规定严肃审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诸特征,精确评价涉黑犯罪的社会危害,精确定罪量刑。只有一拳定,才能有效地毁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只有一拳鉴,才能最大限度地反映严惩力度。“打早于打小”和“打准打实”是分别从严惩策略、审判原则的角度对反腐除魔工作明确提出的拒绝,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对于二者关系的解读无法形式化、片面化,要严苛坚决依法办案原则,精确确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既不给定降格处置,又不人为拔高,切忌借要犯除魔之名,将有所不同层次、有所不同性质的黑、凶、内乱问题混为一谈,眉毛胡子一把抓。
硬暴力犯罪的本质要求了它会给被害人导致显著的身体损害,行为人否实行了硬暴力,硬暴力超过何种程度才能确认为犯罪无法界定。因此当前管理硬暴力犯罪必需留意几个融合:一是软和软的融合。《意见》第9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还包括非暴力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一直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只要以的组织的势力、影响力等为相结合,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不足以让他人产生心理混乱、不安从而构成心理强迫,或不足以影响、容许人身自由、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性或影响长时间生产、生活、工作等的手段,都归属于的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规制的手段。也就是说,硬的背后一定有硬的承托,硬也随时可以转化成为软,在网络水军、网络流氓等网络黑社会流行的当下,硬暴力背后的硬暴力也不总是展现出为鲜血淋漓的形象,而有可能呈现出为通过在网络上毁谤、指责公司、个人的名誉或声誉、不断扩大有利后果的影响等形式威胁单位和个人,以构成非法掌控公司、个人或对他们产生根本性的有利影响。
因此,从证据搜集和运用的看作,严惩硬暴力犯罪时,不仅应该留意搜集硬暴力犯罪的不道德证据,也无法忽略对软暴力犯罪背后软暴力行为证据的搜集。一方面,硬暴力犯罪硬的手段大大装修、层出不穷,既可以是公开发表展开如摆场架势、聚众逞强,也可以是秘密展开如喷涂恐吓性图文、打报复电话,还有可能是通过网络水军不断扩大有利影响等,且因为硬暴力的危害结果主要在心理、精神层面,不像身体损害、物质毁坏等软暴力形式导致的后果那么直观。另一方面,仅有硬暴力行为方式的证据,无法把软暴力的危害更为直观的展现出出来,更容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狡辩留有余地,为秉持证据显然充分证明标准的拒绝,也无法忽略对软暴力行为证据的搜集。
二是个人与的组织的融合。硬暴力犯罪中尤为险恶的是的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为的组织罪,该罪的正式成立不仅拒绝森严的的组织结构,要有具体的组织者、领导者及骨干成员,还拒绝参予人数众多。
因此,在严惩硬暴力犯罪时,要留意实行硬暴力行为人的双重身份,即既是具体实施硬暴力行为的行为人,也是黑恶势力的组织中的成员。作为硬暴力行为的明确实施者,不应侧重调查行为人实行明确之危害不道德的主客观情况,如行为人对所实行之危害不道德的了解、行为人实行危害不道德的主观动机和目的等。作为黑恶势力的组织的参与者,应该侧重调查行为人实行硬暴力等危害不道德的类型、次数,否指挥官或积极参与有的组织犯罪及明确的次数,参予到的组织中的明确时间,危害不道德实行时的明确领导者,实行硬暴力等危害不道德否遵循特定的规约或组织纪律,实行危害不道德否取得适当的报酬等;对于不受中伤、被胁迫后参予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等恶势力的组织中仅有参予少量违法活动的人员,临时被纠合、雇佣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等恶势力的组织获取协助或服务的人员,为确保或不断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利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等恶势力的组织实行犯罪活动的人员,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置。
除此之外,为了彻底管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还应该对行为人参予到黑恶势力的组织中的缘由、其所属的黑恶势力的组织或团伙的背景、特征等展开调查。三是不道德特征与非法掌控特征的融合。以软暴力方式实行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每次单个不道德与的组织不道德的融合:一方面通过每次的单个不道德对被害人及社会公众构成心理强迫,使被害人及社会公众不肯镇压;另一方面通过的组织实行多次的软暴力行为对一定区域或行业构成非法掌控。但必须留意的是,硬暴力犯罪相比于杀人、损害等软暴力型犯罪,暴力的形式更为隐密、集中,构成心理强迫的方式过于直观,故确认单个硬暴力行为否对被害人及社会公众构成心理强迫时,不应以被害人及社会公众在不顾一切利益有可能损毁时否不愿为了挽救不顾一切利益而镇压,如果一般来说情况下被害人及社会公众不会镇压、不敢镇压,则不应该被确认为是构成了心理强迫;忽略,则应该指出是构成了心理强迫。
此外,因为硬暴力犯罪一般来说不是实行一次就能合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其单个的不道德一般来说因为情节严重或明显严重、后果不相当严重而不作为犯罪处置或无法确认为犯罪,此时必需综合多次不道德来辨别否构成犯罪。如只要行为人二年内有的组织地通过哄闹、聚众造势、骚扰等手段妨碍长时间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不安或构成心理强迫三次以上的,就应当确认为寻衅滋事罪中的多次;对于有的组织地多次通过硬暴力形式实行违法行为,欺压群众,在一定区域内构成非法掌控的黑恶势力的组织,只要同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均可被证实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而被确认为的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四是线下和线上的融合。随着互联网的繁盛,黑社会性质犯罪也向网络空间蔓延到,网络黑社会犯罪应运而生,行为人通过的组织网络水军、网络流氓及通过网络删帖等形式,通过操控欺诈言论,编造欺诈信息、抹黑负面新闻索取“保护费”等方式,利用网络信息传播很快、容易搜出明确不道德实施者的特点,毁坏网络空间秩序、影响人民监督权的同时,肆意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而,在要犯除魔的过程中,不不应忽略网络空间的要犯除魔。明确而言,应当针对网络黑社会不道德对现实社会导致的危害,融合危害不道德的不道德模式,从每次不道德或每个的组织的利益链条紧贴,倒查危害不道德的组织者、策划者。如对操控欺诈言论型的网络黑社会不道德,可以利用消息的最初来源,倒查散播消息的网站或论坛,再行通过论坛或网站搜出散播欺诈言论的网络流氓,更进一步搜出的组织、管理、协商网络流氓散播不实言论的组织者、管理者,最后通过该组织者、管理者搜出策划网络黑社会不道德的网络公关公司。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因为网络电子数据、证据类似的不存在形态,随时不存在被移除或破坏的有可能,在严惩网络黑社会不道德的过程中,不应特别注意留存电子数据、相同电子证据。
五是留意谋害方与遇害方的关联实地考察,尤其推崇搜集遇害方的言辞证据,以实时录音视频的形式不予相同,避免证据再次发生根本性变化。硬暴力犯罪是有必要被害人的犯罪,在严惩硬暴力犯罪时,不仅不应注目硬暴力行为的实施者,也无法忽略硬暴力行为的受害者。
就硬暴力行为的实施者而言,主要应该实地考察硬暴力行为否构成心理强迫及心理强迫的影响范围。但值得注意的是,硬暴力犯罪因未必要牵涉到有形暴力的实行,否对遇害方及社会公众构成威胁,进而导致心理强迫,相当大程度上必须相结合遇害方的言词证据不予证明。为避免随时间推移造成被害人记忆模糊不清而导致证据内容再次发生的变化,不应通过客观转化成的方式,如实时录音视频,将被害人的主观言词证据转化成为更为客观的证据形式。
从证据的搜集方面看,不应尤其侧重搜集并相同证明特定人群如儿童、老人,或者导致精神失常、自杀身亡或者其他险恶情节之被害人受到威胁、报复的证据。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些特定人群因不受年龄、心智等的影响而变动性较小,证言随时有可能发生变化,不应及时搜集、相同,以便日后精确辨别,另一方面,不受年龄、精神状态等的影响,这类特殊人群一般来说很更容易受到硬暴力犯罪不道德的损害。
与此同时,因软暴力行为的性质要求了被害人更容易在心理上对犯罪人产生不安,惧怕揭露犯罪行为,不会使其家人及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性面对危险性,这就拒绝在办理硬暴力案件时应更为侧重对被害人及其家人人身和财产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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