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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尽管社会各界大大加大力度宣传关怀艾滋病患者,公众对艾滋病携带者依然就很多种族主义,造成很多艾滋病携带者高调生活,不愿病情被人得悉。艾滋病感染者与健康人一样拥有法律彰显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利。“当着许多人的面,他突然拿着我大声说道我有艾滋病……”一名自称为姓氏邱的女子诉说自己被当众“揭短”,身心受到很大损害。 她回应,知道对方否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她想要无视法律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尽管社会各界大大加大力度宣传关怀艾滋病患者,公众对艾滋病携带者依然就很多种族主义,造成很多艾滋病携带者高调生活,不愿病情被人得悉。艾滋病感染者与健康人一样拥有法律彰显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利。“当着许多人的面,他突然拿着我大声说道我有艾滋病……”一名自称为姓氏邱的女子诉说自己被当众“揭短”,身心受到很大损害。
她回应,知道对方否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她想要无视法律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也有人传达了某种程度的后遗症:“我现在被一件事情后遗症,不告诉该怎么办?我是一个艾滋病患者,这件事我仍然瞒着别人,前两天一个朋友突然当着很多人的面,大声拿着我说道,‘她有艾滋病!’我当时知道想要凿个地洞钻进去。这几天,我跑到哪里都感觉有人在我背后指指点点,我晚上整夜整夜地嗜睡,知道想要一死了之。我曾多次在网上、报纸上看见过‘隐私权’的拒斥,我想要把对方告上法庭,不告诉他不会会分担法律责任?请求帮帮我……”据邱女士谈,她于前年意外病毒感染了艾滋病毒,此后,她仍然激进着这个秘密,依然像正常人一样交友工作,这件事除了自己的爱人,她谁也没告诉他,还包括自己的父母,“就是害怕他们伤心。
”前不久,因为一个无意间的原因,邱女士是艾滋患者的事实却让朋友袁先生告诉了,邱女士当时曾多次哀求他不要告诉他别人,对方也低头答允了,可是,令其邱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袁先生居然当着许多人的面,将她是艾滋患者的事情说道了出来,让邱女士十分尴尬。“虽然我是艾滋病患者,但是我并没损害谁,我只想平平静静地过自己的日子。
”邱女士回应,袁先生的不道德给她带给了很大的损害,他应当为此承担责任。据邱女士说道,袁先生之所以要将她是艾滋患者的事实公诸于众,他自己说明是,邱女士身边的朋友应当对此事拥有知情权,同时他指出,“邱女士作为一名艾滋患者,没什么隐私权可言。”“我就是想要摸个明白,自己究竟是不是隐私权?”邱女士如是说。
律师评论:维护艾滋患者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就是要维护他们的隐私权。因为早在1988年中国公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就明确指出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种族歧视艾滋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有关个人的情况发布和传播以避免社会种族歧视。《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也明确规定要严苛保密制度,确保艾滋病病人的合法权益,不准侵害滋病病人的个人隐私。
《中国掌控与防治中长期规划(1998-2010)》和《中国遏止与预防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明确提出要营造不利于艾滋病患者的环境,维护他们的隐私,是全社会的责任,堪称政府的职责所在。但是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维护也不是没容许的,比如蓄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患者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到公共场所展开睡觉的时候,任何知情人多可以公开发表其情况而不包含侵害其隐私权。就本案而言,邱女士虽然是艾滋病患者,但是她并没损害谁,没做到法律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维护所容许的那些例外情况,她的隐私权应当依法受到法律的维护。
邱女士可以拒绝袁先生赔礼道歉。如若不成,还可以聘用律师依法回头诉讼程序,拒绝袁先生赔礼道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等。《艾滋病预防条例》早已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1987年12月26MBS国务院批准后,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除。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表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有可能推断出其明确身份的信息。依条例,邱女士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可以依法拒绝袁先生赔礼道歉、主张损害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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