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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烧自己家的房屋是否构成放火罪?
  • 时间: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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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简介:放火罪是指蓄意用纵火烧毁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不道德。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根本性公私财产的安全性。 由于放火罪是一种相当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当大,所以只要行为人实行了纵火不道德,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导致严重后果,也包含本罪;导致的严重后果,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到,必要提升对被告人的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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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放火罪是指蓄意用纵火烧毁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不道德。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根本性公私财产的安全性。

由于放火罪是一种相当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当大,所以只要行为人实行了纵火不道德,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导致严重后果,也包含本罪;导致的严重后果,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到,必要提升对被告人的量刑幅度。2017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因与家人及寨相邻关系不睦,欲放火烧其住宅,待火熄灭后逃离现场,造成其家中的住宅被焚毁,座落在的杨某等三户的财产遭到有所不同程度的损失。【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指出,被告人杨某以纵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被告人杨某户住宅焚毁,座落在的三户遭到有所不同程度的损失,其不道德已触犯我国刑法,包含放火罪,不应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杨某落网后真实情况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由坦白,可贬斥惩处;同时其无罪忏悔态度较好,表示同意限于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均可亦须贬斥惩处。扣留立案的打火机1个系被告人纵火时所用,应该作为证据留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做出如下裁决:被告人杨某罪放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扣留立案的打火机1个,作为证据留存。

【案例评析】 被告人放火烧自己家的房屋,否包含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蓄意用纵火烧毁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不道德。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根本性公私财产的安全性。由于放火罪是一种相当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当大,所以只要行为人实行了纵火不道德,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导致严重后果,也包含本罪;导致的严重后果,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到,必要提升对被告人的量刑幅度。

放火罪侵犯的对象,一般是公共安全。蓄意纵火焚毁自己的财物,否包含放火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此不道德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仅有是焚毁小范围的财物,纵火后火苗没对公共安全产生隐患,对公共安全没造成危害,就不包含放火罪。如果行为人在焚毁自己财物的同时,即使主观上不期望火灾再次发生,但客观上实行的不道德早已以危险性的方法危害或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包含放火罪。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纵火、决水、发生爆炸以及投入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仍未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纵火、决水、发生爆炸以及投入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方法致人轻伤、丧生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判处死刑。”由此可知,放火罪同投毒、发生爆炸、决水一样,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由于它危险性很强,因此刑法不以实际导致损失为放火罪的包含要件,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就正式成立放火罪。放火罪也不探究行为人的想法是为了什么,即使行为人是为了火烧自己家的财物,但最后演进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就仍然是全然地烧自己家的东西了,而是正式成立放火罪,要受到刑事惩处。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杨某蓄意纵火焚毁自家的房屋,在熄灭家中油菜杆后即逃离现场,被告人所居住于的村寨房屋密集且大都是土木结构,而且被告人作案的时间是自由选择在凌晨,大多数的人还一处熟睡中。

他坚称自己的房屋发生爆炸后风助火势,必定不会蔓延到出去,波及一家人,但他改置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性于坚决,对有可能导致根本性火灾所持视而不见态度,主观恶性较小。如果不是及时被村民找到展开射门,将不会使其他村民的人身及财产遭到到更大的伤害,虽然杨某的目的只是焚毁自家所有的房屋和财产,但早已严重威胁到了周围一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性,其不道德已触犯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应该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法院以放火罪对他定罪量刑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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