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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简介:本案是一起烟花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裁决之所以有所不同,是因为两个法院对“缺失产品”的确认有分歧。该确认分歧也某种程度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即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合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否就不不存在缺失?下面,将一一分析: 2012年2月6日。张某在王某处出售两箱取名为“和天下”的礼花炮(该花炮由A花炮厂生产,B公司负责管理区域销售)。 在出售烟花过程中,王某对该烟花施放方法及注意事项向张某做到了明确解释并不予展示。
简介:本案是一起烟花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裁决之所以有所不同,是因为两个法院对“缺失产品”的确认有分歧。该确认分歧也某种程度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即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合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否就不不存在缺失?下面,将一一分析: 2012年2月6日。张某在王某处出售两箱取名为“和天下”的礼花炮(该花炮由A花炮厂生产,B公司负责管理区域销售)。
在出售烟花过程中,王某对该烟花施放方法及注意事项向张某做到了明确解释并不予展示。当晚(元宵节),张某施放所购烟花时,差点被烟花喷射出的一颗礼花弹打中眼部,而后礼花弹地面声浪再次发生二次发生爆炸,最后致张某右眼、面部伤势。【法院裁决】 一审判决:“和天下”烟花不不存在产品缺失,裁决上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由A公司承当赔偿金的主要责任,张某分担次要责任,B公司、王某无过错,其向受害人分担必要责任之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由生产者分担最后责任。
【案件分析】 一审法院指出:A花炮厂具备生产烟花合法资质,涉嫌烟花出厂前亦经检测部门检验为合格产品,B公司、王某也具备合法销售资质,故“和天下”烟花并不不存在非法生产和销售的事实;另外,“和天下”烟花爆竹箱具体写明产品基本用于规程等注意事项,并无生产设计以及警告上的缺失,而烟花爆竹熄灭后爆竹归属于人们可预期的合理危险性。二审法院指出:A花炮厂获取的检验报告对产品采行的是抽样检查,取样产品质量合格并无法确认张某出售的产品就合格。
除此之外,产品外包装上并未标示生产日期,没加装主引火线(即绿色施放引线),在熄灭后瞬间即点燃主体,归属于缺失产品。本案是一起烟花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裁决之所以有所不同,是因为两个法院对“缺失产品”的确认有分歧。
该确认分歧也某种程度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即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合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否就不不存在缺失?下面,将一一分析: (一)我国产品“缺失”辨别标准为“不合理危险性”标准和法定标准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缺失”的界定:“本法所称之为缺失,是指产品不存在严重威胁人身、他人财产安全性的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有确保人体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所指不合乎该标准。” 依据该法条,我国产品“缺失”的辨别标准为“不合理危险性”标准和法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其中,依据《产品质量法》关于法定标准的阐释,我们无法非常简单相反解读为合乎确保人体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即不包含产品“缺失”。一方面,该阐释产品“缺失”的法定标准仅有是立法者为了强化法条的可操作性而规定的辅助性标准,而辨别“缺失”的显然标准是“不合理危险性”标准,即产品生产、设计、警告方面否不存在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性的危险性。
另一方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具备局限性,因为经济社会正处于大大发展变化之中,涉及行业的标准制定者不受了解条件的容许不有可能事前回避一切不合理危险性,如果对法定标准仅有不作上述非常简单相反解读,毫无疑问不会减低生产者责任、伤害消费者的利益,这与《产品质量法》维护消费者的法律目的几乎背道而驰。因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一项强迫标准,是确保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性的最低标准,若产品约将近特定标准,当然归属于缺失产品;而若产品超过该标准,虽为合格产品,但并无法回避产品不不存在缺失。至于是不是缺失产品,还需以“不合理危险性”标准展开取决于。(二)产品缺失的分类 我国的产品缺失可以明确区分为警告缺失、设计缺失以及生产缺失三类。
(1)警告缺失,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没对如何用于产品以及防止危险性再次发生获取用于解释、警告解释,从而造成产品不存在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性的不合理危险性,例如童车用于说明书未标明儿童需在家长照料下用于。(2)设计缺失主要是指生产者由于无非不周、没预想到本能通过合理设计防止的危险性或者自由选择设计方案时的利益注重,从而使产品因设计因素不存在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性的不合理危险性。(3)生产缺失,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理危险性,还包括原材料不合格、产品组装不缜密、不合理等等。
而本案中,A花炮厂生产的烟花虽然经涉及部门抽查合格,但是由于其并未加装主引火线,使熄灭烟花与发生爆炸之间的时间间隔很短,张某无充足时间逃离,A花炮厂生产这种“即燃即敲”的烟花爆竹产品并未考虑到施放者熄灭烟花后抵达安全性距离以外观赏烟花所需的合理时间,从而造成张某伤势的后果再次发生,显著是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性的不合理危险性,并未加装主引火线是烟花爆竹产品生产上的缺失,涉嫌烟花当然为缺失产品。(三)产品责任的区分 本案针对产品责任的对外责任分担和对内责任区分,我国分别使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从对外责任分担来看,A花炮厂、B公司和王某皆对张某负起赔偿金责任。
不过,从责任的最后性看作,由于张某本人也惟到适当的留意义务,所以A花炮厂为主要责任人,张某为次要负责人。而从内部责任区分看作,B公司、王某并无过错,其向张某赔偿金后对A花炮厂拥有追偿权。
综上所述,对于产品否有“缺失”的确认。不仅要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一强制性标准,还要符合“不合理危险性”标准。这二者缺一不可,只要违背任何一项标准均可确认其产品具备缺失。如本案所言,哪怕产品符合了国标和行标,但因不合理危险性导致消费者伤害时,生产者仍然要分担产品责任,这也是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应之意。
如果在生活中,遇上产品质量问题时,商家以符合国标和行标为借口,推卸责任分担产品质量责任时,请注意该产品否牵涉到“不合理危险性”的标准?如果有,请求联系律师,让律师来为您谋求仅次于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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