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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近期,中国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承包经营的商品林做抵押,从银行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实现了林业资源变资本的历史性突破。 《实施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促进林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续配套政策的一个突破。
近期,中国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承包经营的商品林做抵押,从银行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实现了林业资源变资本的历史性突破。
《实施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促进林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续配套政策的一个突破。《实施意见》规定,林权抵押贷款重点满足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产品加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贷款资金用于林业生产的,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破解了各地普遍存在的抵押范围偏窄,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的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以降低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经营成本。解决了各地普遍反映的评估难、评估贵的问题。
《实施意见》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明确了林权抵押、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登记备案等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抵押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使抵押权的情形发生时,可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采伐或诉讼等途径处置已抵押的林权。对规范林权抵押登记、林木资产变现提出了明确要求。《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的重要举措,必将极大地调动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信贷资金合理配置,突破林业经济发展的资金瓶颈,实现林业得发展,林农得富裕。《实施意见》共三十四条,自2013年7月16日起正式施行。
(计财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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